玩忽職守罪辦案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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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職守罪辦案程序是什麼?

玩忽職守罪辦案程序是什麼

1、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自偵部門對案件偵查終結後,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受理案件時,需對案件進行形式審查,卷宗材料、法律文書齊備的,及時移送公訴部門。

3、公訴科受理案件後,需對案件進行程序審查: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及時退回案件管理部門。

4、公訴科受理案件後,應當在3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5、公訴科受理案件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審查完畢,經批准,可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6、起訴之後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並宣判。

二、玩忽職守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史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 100萬元的;

3、詢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 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玩忽職守案跟其他一般的刑事犯罪相比,主要是由人民檢察院負責立案偵查的,其他的辦案程序都是一樣的,對玩忽職守罪,也不可能在還沒有調查清楚的情況下就直接由人民法院去審理。而且玩忽職守的犯罪嫌疑人,從被第1次詢問以後,也有權利請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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