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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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的認定

關鍵在於把握以下幾點:

1、是否實施了捏造事實的行為。如果沒有捏造事實,而是散佈有關我方不利的真實情況,即使擾亂了軍心,也不能以本罪論處。如果所散佈的是有關軍事機密,如我軍的傷亡人數、戰役失利等情況,構成犯罪,應以故意 (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軍人則以故意 (過失)泄路軍事祕密罪論處。

2、是否針對軍人散佈,雖有捏造事實行為,但是僅在幾個親朋好友之間擴散,為顯示自己消息靈通,實際也沒宣揚、傳播到軍隊的,則不應以本罪論處。

3、是否是在戰時捏造並擴散。不在戰時而在平時,雖然捏造了一些事實,如編造軍隊首長偏私愛私,在轉業安置、入黨提幹、提職調資等方面違法亂紀,造成人心浮動、軍心不穩的,由於其與作戰利益無關,亦不能以本罪論處。

4、所造謠言內容是否足以擾亂軍心。

(二)區分本罪與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的界限

兩者在主觀上都出於故意,在客觀方面都有在戰時向他人提供虛假事實的行為,區別在於:

1、所涉及的內容不完全相同。本罪所捏造的事實既可以是有關敵人的情況,又可以是有關我方的情況;而後者行為只能是敵方的虛假情況。

2、所擴散的對象不同。本罪所針對的對象是不特定的軍人;而後者一般則是向特定的武裝部隊機關、首長或專門收集情報的人員予以提供。

3、對結果的要求不同。本罪屬行為犯,行為人一實施造謠惑眾行為,只要足以擾亂軍心,即可構成本罪且為既遂;而後者為結果犯,只有提供虛假敵情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實際後果才可構成其罪。行為人捏造虛假敵情既向武裝部隊提供,又向不特定人加以擴散而擾亂軍心的,宜以牽連犯從一重罪論處,而不實行兩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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