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探視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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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准。被拘留人委託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會見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並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准。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對違反會見管理規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會見結束後,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人身檢查後送回拘室。經被拘留人或者其親友申請,有條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進行遠程視頻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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