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探視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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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探視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一、小孩探視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1、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並不會因為父母的離婚而解除,在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86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2、次數規定

一般以協商為主,雙方本着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你們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

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沒有次數的法律規定。

二、關於孩子隨時探視權的説法

1、實踐中,行使探視權存在哪些問題現代人在婚姻關係中更注重感情滿足、更注重個性化。所以在婚姻關係瀕臨破裂時,較多地傾向於用離婚來解決矛盾,而不選擇傳統社會中忍耐、湊合的態度。因此,近年來,隨着離婚率的不斷上升,離異雙方因探視孩子而引發的糾紛也逐漸增多,一旦探視子女引發的糾紛處理不好,往往使離異怨偶舊恨添“新仇”,不僅影響社會安定,更給孩子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傷害。實踐中探視權的執行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一)直接扶養孩子一方對孩子實行單方“壟斷”。夫妻離婚後,直接扶養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覺地形成誰扶養孩子誰就有決定孩子一切的錯誤想法,往往限制另一方與子女接觸或者橫加干涉,甚至在子女面前誣衊另一方,讓子女對另一方產生厭惡感。同時對另一方提出的正確建議不聞不理,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 “行使”探視權的主體範圍廣。離婚後,行使探視權的權利主體是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親或母親。而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孩子的父親或母親,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孩子姑、姨、叔、伯等都期望可以得到探望。如一律加以否定,一方面不利於孩子成長,另一方面有悖正常情理。

(三)探視權的判定與執行都很難。在判定、執行探視權糾紛案的時間、地點、方式上,行使探視權是一週一次還是一月一次?是到子女所在學校還是到子女居住的地方探視?一方探視時,另一方是否可以退場、在場?等等問題,若規定詳細或簡單原則,那執行起來就都很困難。因為在實際生活中,隨時出現的複雜因素很可能導致無法按判決執行。

2、探視權難行使的原因分析探視權在實踐中出現的種種問題,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一些離異者的法律知識相對貧乏。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把孩子當成自已的私有財產,把法院判決孩子由其直接撫養當作其想方設法阻礙對方行使其探視權的正當理由。導致夫妻雙方離婚的原因,如果是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的過錯造成的,那麼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便把不讓探視孩子當作報復、懲罰對方的武器,“誰叫他(她)和我離婚,偏不讓他(她)看孩子。”

其次,探視權的權利意識不夠。在大部分離婚案件中,雙方僅處理財產如何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問題,至於探視權及其行使,離異的夫妻對此往往沒有重視。一旦,就探視問題發生糾紛時,不懂得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

其三,文化素質較低,封建殘餘思想嚴重。在部分農村,老百姓把孩子尤其是男孩,當成是傳宗接代的工具。如果男孩由男方直接撫養,女方探視孩子時,男方會認為女方想借機把孩子“搶”走,非常排斥女方接近孩子。

其四,新組織家庭成員的阻撓。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或母重新組成新家庭,對方擔心孩子會成為引起雙方舊情復發的“種子”,故意阻礙另一方探視孩子。

3、保障對孩子探視權的有效對策為較好地解決探視權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幾方面的建議:

(一)對有關探視權的規定進行立法補充,一是增加探視一方對子女的知情權,即不直接扶養子女的一方享有對子女的生活、學習、健康狀況、思想等情況有知曉的權利;二是增加重大問題的決定權,即與對方就有關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決定的權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加大宣傳力度,使離婚當事人樹立正確的權利觀。首先,鄉(鎮)、村以及街道辦、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應普及婚姻法的宣傳,採取多種形式講解、宣傳新的婚姻知識。其次,民政管理部門在男女雙方登記結婚時,可以發給他們一本。法院在審查離婚訴訟案件時,也可以有針對地交待當事人依法享有探視權,以便使當事人心中有數,根據自身意願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一次性案結事了,以減少當事人的訟累。

(三)對於探視權行使時間、方式、地點問題,法官應從探視權的立法本意出發,從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出發,儘量主持雙方進行調解,由父母雙方就探視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對探視權行使的時間,筆者認為不易過於頻繁,但應給予享有探視權的父或母充分的時間與孩子進行交流。比如可以每月一次或者間隔時間更長,每逢寒假、暑假孩子可以隨不直接撫養的一方生活。避免無節制、無規律的探視影響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發育,及對方正常的家庭生活。

小孩探視時間規定就是以上這樣呈現的了。同時本文還對探視權的問題進行了一些探討,父母的一方享有探視權是他們應有的義務,同時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無論是父親還是母親,雙方的作用都是不可缺少的。探視權不僅僅是為了父母,還是為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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