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庭舉證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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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在審理的過程中,必然有質證這環節的。此時就需要公訴人和被告人輪流進行舉證質證。舉證順序如下:
1、按照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順序。有些案件的犯罪行為是由一系列相對獨立的、時間順序清楚的具體活動構成的,如殺人的預備、實行、死亡結果的發生;但對有的案件時間順序不明顯,犯罪過程極短的案件,則不宜使用。
2、按照事實要素在案件中的重要程度。合議庭應當引導公訴人根據各事實要素在案件中的性質和地位安排舉證順序。
3、按照案件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舉證可以按照事實要素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
4、按照共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主次地位。一般是先主犯後從犯,先實行犯後非實行犯。此外還可按先定罪證據後量刑證據,或者按照起訴書所指控的罪行順序舉證。
另外,還可以根據被告人所作的是無罪辯解或罪輕辯解進行舉證。如果被告人認罪,舉證可以從訊問被告人開始;如果被告人不認罪,就不宜從訊問被告人開始,而應從有罪證據開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刑事法庭舉證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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