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法庭辯論的順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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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法庭辯論的順序是什麼

一、撫養費法庭辯論的順序是什麼?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在法庭辯論中,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審判長有權決定停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如果新的事實或證據在法庭上難以查清,並且對案件的裁判有重要影響的,應對案件延期審理。法庭辯論終結時,審判長應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至此,法庭辯論終結。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二、撫養費支付標準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撫養費支付到什麼時候?

1、無條件給付期限。從出生到18週歲為止。

2、有條件的不給付期限。一般指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依靠其自己勞動收入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3、有條件的給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等情形,父母仍應當負擔撫育費。

其實,所謂的法庭辯論環節也可以看成是質證的環節,因為在庭上針對原告陳述的一些不太符合實際情況的事宜,被告是可以進行反駁的,但是法庭的辯論不是無謂的爭吵,在法庭上提出來的,所有的辯論依據都應該有證據,要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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