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貨物司法解釋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走私普通貨物司法解釋: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偷逃應繳税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七十五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税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應繳税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走私普通貨物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第二款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偷逃應繳税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七十五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税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應繳税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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