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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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
律師解析:犯罪對象只限於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或航空器。所謂“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運行、航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臨時停放在車庫、路邊、碼頭、機場上的已經投入交通運輸、隨時都可能開動的交通工具。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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