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怎樣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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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根據共同犯罪是否能夠依據法律的規定任意形成而對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劃分。

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怎樣劃分

任意共同犯罪,簡稱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可以由一個人單獨實施的犯罪,當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時,所構成的共同犯罪。其特點是:刑法對犯罪主體的人數沒有限制。如果二人共同實施,則成立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簡稱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其特點是:犯罪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一個人不可能單獨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兩種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條規定的、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等。二是集團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一百四十二條 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批准或者決定逮捕:  

(一)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 

(二)有證據證明實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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