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畢業證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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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明知是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的學歷、學位證明而販賣的,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共犯論處。”
據此可以明確,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處罰的行為實際上只有兩個:偽造行為和明知的販賣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該款第(二)項規定界定的情節為:“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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