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三性待證事實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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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什麼案子,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都要以證據做為定案的基本條件。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特徵,很多時候,案件中存在待證事實。針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待證事實,根據證據三性待證事實如何認定?本站小編採集了相關法律知識,我們一同做個簡單瞭解吧。

證據三性待證事實如何認定?

一、待證事實有何特點?

待證事實,又稱證明對象,是指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且需要通過證據予以證明的能夠產生法律效果的具體事實。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中有些需要通過證據予以證明,而另一些則無需證明,前者為待證事實,後者則為無需證明的事實。因此,待證事實是相對於無需證明的事實而言的。

在民事訴訟中,待證事實是指當事人的主張事實經要件事實的涵攝反映在程序上的具體事實—主要事實和推導出主要事實的間接事實。既包括積極要件事實反映在程序中的具體事實,也包括消極要件事實表現在程序中的具體事實。待證事實作為裁判者認定民事訴訟案件事實過程中的認識對象,理論上應是過去發生的案件的客觀真相,但在具體案件中,不論對於經歷者還是裁判者而言,在認識主體與被認識的客體中間隔着一條無法逾越的時間流動之河。真正作為裁判者認識對象的“事實”,已經不是當事人主張的生活意義上的具體糾紛事實,而是經過民事實體法律規範“格式化”之後的案件具體事實,是在實體法律規範要件事實涵攝下形成的當事人主張的案件相關事實的法律命題表現形式。

二、就待證事實,如何判斷證據三性?

證據被譽為“訴訟之王”。認定事實應從證據三性入手,從形式和實質兩方面判斷,以利於正確適用法律。

(一)合法性判斷

證據合法性,側重於形式,主要解決證據資格也就是證明能力的問題。

1、證據形式應當符合訴訟法的法定分類。

2、取證主體要適格,取證方法和程序要合法。

(二)真實性判斷

證據真實性,即證據所表達的事實或內容是真實的,不是臆想或虛構的。

1、利害關係規則。如果證據與結果或當事人存在利害關係,通常會影響到言辭的真實性。

2、生活邏輯規則。若言辭證據存在因果時序邏輯錯誤,則內容真實性存在疑問。

3、相互印證法則。若證據之間內容吻合、細節一致,則稱能夠相互印證,其真實性顯著增強。比如傳來證據最好由原始證據來印證。

4、僅就言辭證據而言,距發案時間越近,其真實性越強。

(三)關聯性判斷

證據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必須密切相關,具備證明待證事實的屬性。

關聯性證據包括定罪證據和免罪證據兩種。定罪證據與事實之間是內在的直接的關係,而免罪證據與事實之間則是外在的間接的關係。例如死刑案證明標準更嚴格,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懷疑”。

1、先前類型行為,如“前科行為”,不得作為定罪證據,但可以作為量刑證據。

2、品行證據,不得作為定罪證據,但可以作為量刑證據。

3、表情證據,既不得作為定罪證據,也不得作為量刑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待證事實簡單來説就是需要用證據證明的事實。法院要根據證據三性待證事實做出認定,確保事實真實有效,能夠反映案件情況。在證據三性運用過程中,法院要從實質和形式兩方面入手,對待證事實做出判斷。對於符合真實性、關聯性和客觀性的待證事實,就可以當做有效證據使用。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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