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從犯怎麼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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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從犯的本質特徵在於參加共同犯罪是違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説其本身沒有犯罪的故意,其參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強制比如威脅、揭發隱私等情形下不自願的作出的。
以下幾種情景下不宜認定為脅從犯:
1、行為人身體受外力強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的行為,其行為不能表達其主觀意志,不可能具有罪過,不構成犯罪,也就無脅從犯之説;
2、對於先是被迫參加,而後來變被動為主動,積極實施犯罪的,不宜定脅從犯;
3、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脅從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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