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重處罰的法定情形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6W

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重種類或者較高幅度的處罰。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範圍內從重給予處罰:
第一,違法行為造成較嚴重後果的,包括使用惡劣的違法手段、多次違法、影響很大等。
第二,妨礙、逃避或者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
第三,脅迫、誘騙或者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第四,其他依法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罰的,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的情況,如利用職權實施違法行為等。
犯罪情節,作為法定從重處罰的依據有以下幾種情況:
1、累犯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誣告陷害罪;
3、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4、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叛逃罪;
5、司法工作人員犯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毒品再犯;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或者單位的工作人員與騙購外匯或者逃匯的行為人通謀;
7、為其提供購買外匯的有關憑證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和單據而售匯、付匯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重處罰的法定情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