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證據在案件移交時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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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證據在案件移交時實物證據中的物證、書證等,原則上這些實物應當隨案移送,但有些實物由於其性質、體積、重量等原因不宜移送的,應當查點清楚,開列清單,並將其清單或者照片以及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並製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實物證據在案件移交時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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