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證據事實推定可以定案麼 - 如何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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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是法院審理案件時最重要憑證,在有的刑事案件中,由於缺乏人證物證,沒有直接證據,法院對犯罪嫌疑人一時無法定罪。那麼間接證據事實推定可以定案麼?本站小編總結整理了有關法律知識,下面我們通過這篇短文來做個簡單瞭解。

間接證據事實推定可以定案麼?如何應用?

一、間接證據事實推定可以定案麼?

有些缺乏直接證據的案件,可以依靠間接證據和事實推定定案,間接證據證明案件基本事實,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判斷推定事實,事實推定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運用,所以在定罪上禁止二次推定,在量刑上原則上排除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

二、間接證據事實推定如何應用?

以證據對於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作用是否直接,我國訴訟法通常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案件的主要事實是指犯罪事實是否存在,該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直接證據是指不需要藉助其它證據就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而只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某種情況,必須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所謂推定,一般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由法院按照經驗法則,從已知的基礎事實推斷未知的推定事實存在,並允許當事人提出反證予以推翻的一種證據規則。需要説明的是,推定與間接證據證明存在差異。間接證據證明是直接針對待證事實的證明。推定的目的在於認定推定事實的存在狀態,而推定事實的存在狀態本身卻無法或者難以以證據證明來實現。當然,兩者也相互聯繫。因為基礎事實與推定事實通常具有相隨共現的關係,推定通過對基礎事實的證據(包括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證明進而完成對推定事實的認定。

在事實推定的過程中,提出合理反駁並提供相關證據線索既是被告人的權利,也是被告人的責任;公訴機關承擔排除辯方反駁的責任;而法官承擔對相關證據線索進行調查核實的救濟責任。

三、推定事實的效力是什麼?

推定事實的效力是指運用事實推定法則得出的結論在法律上的效力,包括是否可以對推定的結論進行反駁,以及推定事實是否可以作為其他推定中的基礎事實。由上文對事實推定的理論基礎所作的分析可以對推定事實的效力作如下歸納。

1、推定結論的法律效力

事實推定是根據前提事實,運用經驗、邏輯法則而推知結論事實的一種訴訟活動,它屬於邏輯上演繹的推論,如果沒有相反的推論,就可以對推定事實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2、對推定的結論是否可以進行反駁

前面我們已經談到,事實推定的前提事實與推定事實之間的聯繫只是一種高蓋然的或然性聯繫,它未必就與客觀情況相符。因此,如果對方當事人提出了可成立的反證,推定即為失效,推定事實就不能再視為存在。

3、推定結論是否可作為證明其他案件事實推定中的基礎事實的證據

推定必須依據基礎事實進行,法官在進行事實推定時,必須首先查明基礎事實的存在。而由於推定事實是建立在邏輯演繹基礎之上的一種主觀以為,因此,不能再以之作為證明其他事實推定中之基礎事實的證據。

由此得知,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採用間接證據事實推定兩者相結合的形式,對案件進行審理。法院用間接證據來證明案件基本情況,再輔於事實推斷來判斷案件真相,從此得出結論,給出審判意見。這種方式在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應用的比較廣泛,效果也很不錯。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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