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經濟損失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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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標準》解釋為:重大經濟損失也稱直接損失,是指犯罪行為使受害人現有的財物數量當即減少或喪失。在“兩高”對《司法解釋》進行修訂前應當認為重大經濟損失仍是一條有效的解釋,在司法實踐中應當遵照執行。
重大經濟損失的範圍是:經濟損失大於10萬元(含10萬元)但小於100萬元。
經濟損失等級劃分:
特大經濟損失:經濟損失大於100萬元(含100萬元);
重大經濟損失:經濟損失大於10萬元(含10萬元)但小於100萬元;
較大經濟損失:經濟損失大於1萬元(含1萬元)但小於10萬元的事故
一般經濟損失:經濟損失小於1萬元的事故。

重大經濟損失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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