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軍婚罪和重婚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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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軍婚罪和重婚罪的區別是什麼?

破壞軍婚罪和重婚罪的區別:

1、行為方式不盡相間。

破壞軍婚罪具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兩種方式;而後罪則僅表現為與他人結婚這一種方式。

2、主觀認識內容不同。

破壞軍婚罪不僅認識到對方必須是他人的配偶,而且還必須意識到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則即不可能構成其罪;而後罪在主觀上則分為兩種情況:其一,對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識到與配偶的婚姻關係還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對沒有配偶的人而言,則只要認識到對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並不要求對方是某種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3、行為所指向的對象不同。

破壞軍婚罪同居或結婚指向於現役軍人的配偶;而後罪的對象是指向於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結婚的人,又包括未結婚的人。而破壞軍婚罪的對象必須是已經與現役軍人結了婚的人。

4、所侵犯的客體不同。

破壞軍婚罪所侵害的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而後者則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5、對方構成犯罪的性質不同。

破壞軍婚罪的對方即現役軍人的配偶,除非行為人亦是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的,亦不是破壞軍婚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而後罪的對方,構成犯罪則與行為人的犯罪屬於同一種質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在實踐中客觀上雖然存在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事實,但究竟怎樣定罪,則要結合主體、主觀認識內容認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破壞軍婚罪論處:

(1)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但不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不能以破壞軍婚罪論處。如果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屬他人的配偶,與之結婚的,可構成重婚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屬有配偶的人,則不構成犯罪。

(2)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與之同居或結婚,行為人構成破壞軍婚罪,現役軍人配偶如果構成犯罪,則應根據情況具體定罪:行為人如果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雙方都明知,構成犯罪,都構成破壞軍婚罪。一方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則明知的一方構成破壞軍婚罪。不明知的一方要麼構成重婚罪,要麼不構成犯罪。如果都不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則應根據情況定重婚罪或無罪。行為人如果不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應是重婚罪,而不是破壞軍婚罪。

(3)行為人如果與非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行為人可構成重婚罪,但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構成犯罪,則應視具體情況定罪:行為人為非現役軍人的配偶,與行為人相對的非現役軍人的配偶應構成重婚罪;行為人屬於現役軍人的配偶,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明知行為人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則構成破壞軍婚罪;如果不明知,則應視其明知的程度以重婚罪或無罪論處。

至於行為人與之同居或結婚的對方本身是不是現役軍人,則不是認定破壞軍婚罪的關鍵要素。如果雙方都是現役軍人,但他們的配偶都不是現役軍人即行為人都不是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的,亦應是重婚罪,而不是破壞軍婚罪。

司法實踐中,對於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的認定是需要根據實際的犯罪情節而定的,重婚罪保護的是普通人的婚姻,破壞軍婚罪保護的是軍人的婚姻,司法機關在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取證後,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來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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