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拘留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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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所謂特殊情況指案件比較複雜,或者在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3日以內難以報請批捕的。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此類案件的顯然在3日或者7日之內難以查明,因此法律規定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將在押人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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