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辦案週期是多久

來源:法律科普站 7.11K

刑事拘留30天、審查逮捕7天、偵查期限60天、審查起訴45天、法院審理45天.以上合計197天,這不包括可能發生的。刑事案件的辦理會經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這三個司法機關。
一、公安機關辦案程序及時間:
1、拘留期限: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2、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二、檢察院辦案程序及期限:
1、拘留及批捕決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2、審查起訴及補充偵查期限: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三、一審法院審理期限:
1、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自訴案件: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上述公訴案件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3、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四、二審法院審理期限: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五、審理監督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職權原則 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則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刑事案件的辦案週期是多久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