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期徒刑最高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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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期徒刑的最高的期限是十五年以下,但是犯罪行為人是死刑緩期二年後減為有期徒刑的,則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犯罪行為人一人犯數罪的,其數罪的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則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數罪的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則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刑法》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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