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既遂未遂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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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實際控制人質,並將其置於自己實際支配之下就是綁架罪既遂,如果行為只實施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並未對人質的人身實際控制,就是綁架罪未遂。《刑法》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綁架罪的既遂有兩種情況:
(1)行為人實施了綁架行為和提出不法要求的行為後,第三人滿足了行為人的不法要求;
(2)行為人雖然實施了綁架行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為,但第三人沒有產生恐懼心理或者對被綁架者漠不關心,或者沒有按照行為人的意志去行為,致使行為人的不法要求沒有得到實現。
綁架罪未遂也有兩種情況:
(1)在着手實施綁架行為時,由於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綁架沒得逞;因而未能實際控制被害人的;
(2)行為人已經劫持了被綁架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來得及實施提出不法要求行為的。
注意:綁架罪的中止,只要發生在提出不法要求行為以前都可以成立。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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