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綁錯人算既遂還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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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綁架綁錯人算既遂還是未遂?

綁架綁錯人算既遂還是未遂?

綁架綁錯人算既遂,綁架罪的客觀行為是單一行為,即只要行為人將綁架他人的行為實施完畢,就構成綁架罪的既遂;如果在綁架過程中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將被害人的人身進行有效的控制,則應認定為未遂。至於行為人在綁架他人後是否實施勒索財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是不影響本罪既遂的成立。至於是否勒索到財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得到滿足,更是對本罪既遂沒有影響。

二、綁架罪從嚴處理的情況有哪些?

1、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綁架行為實施過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質剝奪其人身自由權,有時還造成被害人重傷和死亡結果的發生。行為人實施綁架致人重傷、死亡結果的發生有時並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結果,而是綁架行為的連帶行為,這種嚴重的法律後果並非出於行為人主觀上的兩種獨立的犯意,也非兩個獨立行為,刑法理論上稱之為想象競合犯,即行為人出於一個故意,實施一種行為“綁架毆打致人重傷或死亡”。結果觸犯數個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數罪而不是實質數罪,應當擇一重罪處斷,以綁架罪結果犯量刑處罰。因為重傷或死亡作為綁架罪判處死刑的法定情節,作為包容犯可作綁架情節從重處罰。

2、綁架人質同時劫取財物。

(1)從主觀目的內容看,行為人綁架被害人是出於勒索錢財為目的,在未搶劫被害人錢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單一性,見被害人錢物後,又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走現金,符合我國刑法關於搶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應該將綁架行為和劫錢行為看作是在兩種不同主觀意識支配下的兩個獨立犯罪行為。

(2)刑法關於綁架罪和搶劫罪並未規定兩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容。

(3)對已滿14歲未滿16週歲這一年齡段犯綁架罪,一般情節未規定負責刑事責任,可定搶劫罪以解決這一責任或缺的問題。綜上所述,應定綁架罪和搶劫罪,實行數罪併罰。

3、綁架殺害人質後又劫取財物。綁架殺害人質定綁架罪無疑,那麼人質被害後,犯罪行為人殺人又劫財是出於兩個犯意和兩個行為,結果觸犯二個罪名,應當以綁架罪和盜竊罪並處。

以上就是綁架罪的具體標準和判決處理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辦理,需要由司法機關在進行充分的調查和偵查處理後,依據造成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判決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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