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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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既遂司法解釋是什麼?

犯罪既遂司法解釋是什麼

犯罪既遂司法解釋是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種基本形態,學界關於犯罪既遂的標準存在着爭論。在司法上,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説”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在立法上,則應當從犯罪事實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以“犯罪目的實現刑事政策説”作為確立犯罪既遂形態的標準。

二、犯罪既遂處罰原則

1、關於定罪和法條引用問題。應直接按照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幅度處罰,罪名上不需要標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書的敍述部分,應表明行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況。對法律條文僅直接引用分則具體犯罪條文即可。

2、注意對同種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區別對待。對危害性和罪責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處罰時應予以適當的區別對待。

3、在既遂犯同時具備其他寬嚴處罰的情節尤其是法定的寬嚴處罰情節時,要注意同時引用相關的條款。

三、犯罪既遂的形式

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犯。也稱舉止犯,是指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已構成既遂的犯罪。

2、結果犯。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3、舉動犯。也稱為即時犯,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着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 從而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分則對所觸犯法條規定的法定刑直接處罰。

四、犯罪既遂的標準

中國刑法學界主要是在司法領域裏討論犯罪既遂的標準,主要存在以下三種觀點:

(1)犯罪目的實現説。認為犯罪既遂是指“實施終了的犯罪行為,達到了行為人預期的目的”。主張應當以犯罪目的的實現與否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實現了犯罪目的,為犯罪既遂,未實現犯罪目的則為犯罪未遂。

(2)犯罪結果發生説。認為“行為發生了行為人所追求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即發生了行為的邏輯結果時,就是犯罪既遂”。主張應當以犯罪結果的發生與否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發生了犯罪結果的,為犯罪既遂,未發生犯罪結果則為犯罪未遂。

(3)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認為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故意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具備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即犯罪的完成形態”。主張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是否齊備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具備了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就是犯罪既遂,否則就是犯罪未遂。

由此可見,我國的司法解釋當中並未對犯罪既遂作出明確的規定,犯罪既遂包括行為犯,結果犯,危險犯等這些不同的表現形式,我們通俗一點來理解犯罪既遂的話,應該是犯罪嫌疑人已經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並且這種犯罪行為也達到了犯罪嫌疑人預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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