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人員的案件的類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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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人員的案件的類型有哪些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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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是哪些類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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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規定這類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主要是出於案件重要性的考慮,這些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影響範圍廣泛,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有助於法院排除干擾。但是,實際上產生了國務院部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集中在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問題。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主要是海關處理的納税案件和海關行政處罰案件。這類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主要原因是:(1)海關的設置與分佈多在大中城市,與一般的行政區劃不一致。(2)海關的業務與政策水平要求較高,需要高度的統一性,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有助於保障審判質量。

(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重大、複雜”的客觀條件是:案件所涉及的人數眾多,在本轄區內影響較大;案件本身比較複雜,案件在查處方面有相當的困難與干擾;案件在本轄區內有示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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