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的被告主體應該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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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向法院起訴和經過行政複議以後向法院起訴被告的確定。
⑴直接起訴的行政訟訟案件的被告的確定。直接起訴的行政訟訟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⑵經行政複議的行政訴訟案件被告的確定。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二)共同行政行為中被告的確定。
當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作出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時,它們是共同被告。
(三)行政授權關係中被告的確定。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
(四)行政委託關係中被告的確定。
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五)行政機關被撤銷後被告的確定。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訴訟中的被告主體應該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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