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後自動投案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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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後自動投案的認定:
1、交通肇事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即是作案人,但未逃離現場,當司法機關詢問時則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明知他人報案仍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3、在司法機關尚未確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傷或為了減輕犯罪後果,而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先電信投案的;
5、並非出於交通肇事者的主動意願,而是經親友規勸後陪同投案的;
6、公安、檢察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7、因特定違法行為在被採取行政、司法拘留、勞動教養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內,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為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肇事後自動投案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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