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如何區分被告與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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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幾個特徵的就是第三人,被告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
1.行政訴訟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對人
2.行政訴訟第三人是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人
3.行政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必須是在訴訟開始之後和審結之前
4.行政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方式有主動申請參加訴訟和人民法院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兩種。
行政訴訟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訴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和與之發生行政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主體。
行政訴訟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行政訴訟如何區分被告與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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