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狀如何列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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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列被告:
1、在一般的行政訴訟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行政訴訟的被告;
2、託行政的被告確認。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3、經上級機關批准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確認,被告應是在生效行政處理決定書上署名的機關。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訴訟狀如何列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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