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如何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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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第三人,其不參加訴訟,不能阻礙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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