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法院能強制執行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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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業單位法院能強制執行時間是多久?

行政事業單位法院能強制執行時間是多久?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間應當是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滿180天。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十七條 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法規規定既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第八十九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

基層人民法院認為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法院執行。

行政事實單位可以根據自己的職能,對違法的公民進行行政處罰,對不履行行政決議的公民,可以採取強制執行的措施,迫使對方履行法律責任,根據法院的司法職能,是需要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來進行審查的,具體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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