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令終結強制執行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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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機關令終結強制執行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機關令終結強制執行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機關令終結強制執行的規定是為了實現行政目的,根據行政法40條規定終結執行,《行政強制法》第四十條規定,終結執行有5種情形:

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義務的履行必須要有特定的主體,被執行的當事人死亡,行政機關往往是先決定中止執行,以其遺產履行義務或者待其繼承人承受義務。如果死亡當事人沒有遺產,也沒有繼承人代其繼續履行義務,那麼強制執行程序將無法進行,這時應當終結執行。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這種情形的原理與第一種情形相通。與自然人死亡不同,法人或其他組織中止的情形包括依法被撤銷,依法解散,依法被宣告破產以及由於分立、合併等其他原因而導致終止。在上述原因中,一般只有依法被宣告破產時,才沒有義務承受人。

執行標的滅失的。執行標的滅失一般是指作為執行標的的不可替代物由於自然或者人為原因發生物理意義上的滅失,從而導致強制執行不再具有可能性。

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行政決定是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直接依據,一旦被依法撤銷,行政強制執行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因此,執行應當終結。

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這裏其他情形是指行政決定已經沒有強制執行的價值或者義務的履行實屬不可能,或者義務的內容已經通過其他途徑得以實現等。

二、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行政強制執行這樣的一種措施是非常具有強制力的,所以任何的人員都不能夠違背,但是有一些情況之下,行政機關可以單方面的終結行政強制執行,比如説標的物已經完全的蔑視了,沒有執行的必要了,這也就意味着執行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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