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訴訟過程中轉移訴訟標的物的保全需要什麼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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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訴訟過程中申請訴訟保全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的方式要符合要求。申請訴訟保全的當事人一般採用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並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二、申請的時間要及時。訴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程序尚未開始;訴訟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後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判決生效後不能申請訴訟保全。在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採取訴訟措施的,由一審人民法院製作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二審人民法院。
三、請求的對象和範圍要明確。訴訟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的財產。對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財產所有權憑證,如汽車要提供車户證明,房屋要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書等,以防錯將他人的財產查封、扣押。
四、申請保全的措施要具體。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採取哪一種措施必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詞,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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