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措施中的“留置”是什麼意思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9W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的效力主要體現為留置權人的佔有權和優先受償權。
留置權取得的積極要件,是留置權的取得所應具有的事實。這主要有以下幾項:
1、須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2、須債權已屆清償期。
3、須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措施中的“留置”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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