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是指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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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已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在對方未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是指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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