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特殊規定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4.22K

除斥期間主要是適用於形成權,簡單的來説,在此期間內香油權利人如果不行使權利,那麼這項民事權利就消滅了。我國的撤銷權就屬於一種民法上的形成權,所以我國法律規定了撤銷權行使的除斥期間問題。在現實中,大家最關注的問題想必就是——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特殊規定有哪些?下面,本站的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介紹。

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特殊規定有哪些?

一、我國立法關於撤銷權除斥期間的相關規定

關於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我國立法規定相對較為分散,主要有: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三)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四)一方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作出的

      《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五)放棄債權的。

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特殊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破產法》共規定了三種類型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1、相對人的撤銷權。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撤銷權,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張撤銷其民事行為的權利。

2、債權人的撤銷權。

《民法典》合同編的撤銷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從而撤銷因債務人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失,對導致損失的欺詐等行為主張撤銷的權利。

3、破產撤銷權。

破產法規定的是破產撤銷權,指破產管理人(包括財產接管人、重整執行人、清算人等)對債務人即破產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定期限內所為的有損於債務人財產從而損害人利益的行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使其歸於無效的權利。撤銷權的行使,可以帶來兩個後果:一是破產人所實施的有害於全體債權人的行為歸於無效;二是使破產人轉讓或放棄的財產被依法追回,增加總量,提高破產債權清償率。破產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計算比較特殊,從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前推一年。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民法通則規定的相對人的撤銷權,是合同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撤銷權,相對而言,他們要比第三人更容易認識到合同的可撤銷理由,因此僅規定其撤銷權從行為成立時起算,時間較短且固定。而破產撤銷權與債的保全中的債權人撤銷權更相似,在本質上是債權人撤銷權在破產這一特別程序中的擴張或者延伸,二者都是債權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將債務人所實施的有害行為最終歸於無效,並使依該行為所導致的財產變動恢復原狀,旨在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在行使後果上沒有根本區別。但是二者撤銷權的起算時間不同。合同法上債的保全範圍內債權人撤銷權則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起算,同時規定了一個五年的最長除斥期間;而破產法上的撤銷權僅自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前推一年起算。

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特殊規定有哪些?從上文小編的介紹中,我們可以得知我國法律對於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問題在不同法律上均有規定,是比較分散的。需要我們注意的是,由於破產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的計算是不同於其他計算方法,一般是從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前一年計算。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