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屆滿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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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斥期間屆滿法律後果是什麼?

除斥期間屆滿法律後果是什麼?

除斥期間屆滿法律後果是權利發生消滅,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固定存續期間,權利人在該期間不行使權利,該期間經過後即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間為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因而,權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權利,就必須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該期間經過後,權利人的實體權利本身便發生消滅。

二、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是什麼?

首先,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其次,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勝訴權之喪失,權利本身並不消滅,除斥期間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形成權的消滅。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再次,價值取向不同:設置訴訟時效的價值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加速財產的流轉,消滅原有法律關係;設置除斥期間的價值在於消除當事人關係中的不確定、不穩定因素,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原有法律關係。

第四,期間和計算不同:訴訟時效一般長於除斥期間,而且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甚至延長,而除斥期間固定不變。

第五,適用的主動性不同:法官不能逕行適用訴訟時效,只在義務人主張時效利益時,法官才能適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職權主動適用除斥期間。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除斥期間的認定,是關係到有關權利的具體存續情況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如果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權利的行使,那麼到期後是不存在再次提出除斥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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