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庭外調解一般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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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糾紛庭外調解一般多長時間?

民事糾紛庭外調解一般多長時間

民事糾紛庭外調解的時間不是法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申請人民法院對和解活動進行協調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

第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調解前告知當事人主持調解人員和書記員姓名以及是否申請回避等有關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第六條在答辯期滿前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調解,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15天內,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7天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繼續調解。延長的調解期間不計入審限。

二、民事糾紛庭外和解後申請撤訴的條件是什麼?

1、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內容明確的申請。申請撤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對自己的訴訟權利加以處分的具體體現,故需有內容明確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依照處分原則的要求,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實施方為有效。因此,原告申請撤回起訴亦須以正當、合法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並不會當然地產生撤訴的效果,而需由受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並在此基礎上裁定是否准許原告撤回起訴。

3、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所謂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請撤回起訴必須是原告主動、自願所為,而不能是被動、違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審判人員)既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原告撤回起訴,也不得説服、動員原告撤回起訴。

4、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最遲應在受訴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

三、民事糾紛法院調解原則有哪些?

1、當事人自願原則

2、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

3、合法原則

庭外調解跟法院調解的法律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不管是庭外調解還是法院調解,調解的時間沒有什麼強制性的規定,不過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原告跟被告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動申請庭外調解,雙方在庭外調解的時間是不計入案件審理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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