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財產的特徵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5W

債務人財產作為債務人在特定時間段內的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債務人財產的特徵是什麼

(1)目的性。債務人財產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具有鮮明的目的性,是專門依破產程序向全體債權人進行清償的債務人的財產。

(2)獨立性。債務人財產作為債務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本應歸屬於債務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但是債務人財產作為破產程序中的一種特殊財產,具有相對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體現在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債務人財產便脱離了債務人的支配範圍,由管理人佔有和支配;債權人只有通過債權人會議決議,才可以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支配;管理人須經人民法院、債權人會議或者債權人委員會同意才可以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相應的處分。

(3)法定性。是指債務人財產的範圍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不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財產,不可列入債務人財產的範圍。

(4)可分配性。破產程序的主要目的就是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分配,以清償破產債務,滿足債權人的破產債權。因此破產程序的本質要求之一便是將破產財產通過變價、以金錢方式對於破產債權進行清償,這就要求債務人財產在法院作出破產宣告後被稱為破產財產,並且具有可分配性,否則債權人債權便很難得到清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