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共同財產產生債務是什麼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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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都是有處分權的,但要是涉及的財產數額較大的話,往往需要夫妻雙方的同意。實踐中存在這樣一種情況,那麼就是一方擅用共同財產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那麼此後產生的債務屬於什麼性質的債務呢?本站為你介紹。

擅用共同財產產生債務是什麼債務

一、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對方不知道事後也未追認,該經營活動所負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因為,從事經營活動所需資金數額較大,從事經營活動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決意,一方不得擅自決定,該行為已經超出了夫妻家事代理權的範圍。實踐中常出現這樣的情況,即一方擅自以夫妻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對方不知情或不同意,但事後對經營所得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對,若負債,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下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對經營所得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對”的一方實際上已經對另一方從事的經營活動的追認。

二、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

在夫妻家事代理權範圍外,對外負債應由夫妻雙方合意而產生,夫妻一方擅自舉債的行為與夫妻的對方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不符合連帶債務的特徵。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而產生債務,則該債務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當然,根據夫妻財產約定自由的原則,事後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使一方的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實踐中一般是通過夫妻的相對方的追認來完成債務性質的轉化的。

三、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所發生的債務

夫妻任一方對個人財產擁有所有權,任一方以個人財產對外提供擔保不為法律禁止,但由於擔保行為而發生的債務另一方則無須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然夫妻約定或相對方事後追認的情形除外。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在為對外擔保行為時應徵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除非事後夫妻有明確約定或夫妻另一方作事後追認,否則一方要單獨承擔責任。

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擅用夫妻共同財產不僅僅限於生產經營活動,還可以是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或者是為他人提供擔保等等,因此需要我們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不同的情況下,擅用共同財產產生的債務性質都不同。要是你對此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本站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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