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四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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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須具有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當事人管理他人事務,主觀上應有為他人利益而進行管理的意思。
2、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
3、對他人的事務進行的管理,
4、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 【無因管理定義】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無因管理四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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