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法院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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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間借貸合同在本質上屬於借款合同關係。因此,借款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均有管轄權。首先,借款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轄權,實踐當中原告可以去被告身份證上所記載的地址,或者被告“經常居住地”即被告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地點的法院起訴,當被告是法人公司時,排除特殊情況,我們一般向公司註冊地址的法院提起訴訟。其次,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因此在對合同履行地有約定時從約定,合同履行地沒有明確約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實踐中,如果出借人未按約定交付借款,則構成違約,借款人作為接收貨幣的一方可以在其住所地提起訴訟;反之,如果借款人未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則構成違約,出借人作為接受貨幣的一方,可以在其所在地提起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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