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管轄地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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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管轄地怎麼確定?

民間借貸管轄地怎麼確定?

對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轄權。根據一般的管轄原則,無論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還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般就民間借貸產生糾紛的,可以去合同履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法取得合同履行地的,那麼可以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二、哪些情況應當視為借貸合同無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2、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3、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6、違背公序良俗的。

綜上所述,因為民間借貸發生糾紛,當事人去法院起訴需要確定法院具備管轄權,民間借貸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借貸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及經常居住地的法院都可以受理案件,如無法確定合同履行地,可以按照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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