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管轄法院是哪個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2W

根據實踐經驗總結了四種可以解決民間借貸糾紛的方法,包括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其中要是想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話,首先要知道的就是民間借貸糾紛管轄法院是哪個。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民間借貸糾紛管轄法院是哪個

(一)關於民間借貸糾紛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有約定的當然從約定,很容易確定管轄法院,對於沒有約定的依哪條法律確定管轄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依據《合同法》第62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認為民間借貸應以接受貨幣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種觀點: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依據此條批覆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上述兩種觀點都有值得商榷之處。原因如下:

1、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並且借貸雙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表現都是給付貨幣和接受貨幣。出借人劃出借款時,借款人是接受貨幣一方;借款人償還借款時,出借人是接受貨幣一方。《合同法》第62條只是規定“接受貨幣一方”為合同履行地,在民間借貸這種雙方均可能稱為“接受貨幣一方”的法律關係中,不能僅以出借人為“接受貨幣一方”確定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批覆也確定“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按照交易習慣,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由此推測,最高人民法院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貸款方完成劃款行為”,將“貸款方所在地”等同於“貸款方完成劃款行為地”。該批覆是1993年出台,當時的民間借貸多是出借人直接提供現金,所以借款行為完成地即為“貸款方所在地”。該批覆現在仍為有效,但如今資金流轉方式多樣,民間借貸有時會以借信用卡刷卡、開支票、異地轉賬等形式存在,此時借款劃出地與貸款人所在地沒有關聯,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就失去了前提條件,在此種情況下,“貸款方所在地”並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

如果當事人就民間借貸糾紛管轄法院有約定的話,則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根據當事人人的約定來確定具體的管轄法院,但要是沒有約定的話,則通常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