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轉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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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轉移的情形:
1、簡易交付:
多數都是簡單交付。一定是挑好放到包裏才算交付。
一定是檢驗完畢交付完畢。銀行給我清點之後才算交付完畢。
如果銀行把錢交出來沒有點時,被搶走了,風險由銀行負擔,因為沒有交付。
2.擬製交付:
交付貨物所有權憑證。
主要有:提單買賣的情況下,買海上貨物的問題,如果把提單交付了,表明貨物就交付了。
倉單買賣,把倉單交付,就算交付了。
有關發票等單據,不是轉移所有權的行為,是轉移所有權的輔助行為。這種輔助行為有分離時,如果貨物已交付了,但有關單據沒有交付,不影響交付的完成。不影響所有權的轉移。
有關使用説明副件等沒有交也不影響。
3.佔有改變:
已經佔有了:主要有當事人之間的借用,借用改買賣,佔有改變,先典後買,先租後買,先質後買都可能,買賣合同成立的時間即交付。
另一種是指示交付:不在所有人的佔有之下,而在第三人的佔有之下,租給B,又賣給A,讓B交給A,第三人實際交付的時候交付完成。當事人有特別約定除外。
交付完成了,所有權轉移了,出賣人不能訴訟保全扣押抵押質押的對象,但標的物可能做為撤銷權的對象。
4.間接交付:
一種是運輸:一定是驗收了,交付了貨物清單狀態良好才算交付。
交給第一承運人。針對的是代辦託運。如果是自己運輸,沒有完成交付。
如果約定交付地點是買方,買方清點後才算交付。
郵寄,交給郵局,郵局驗收後就算交付了,也是代辦託運。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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