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轉移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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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權轉移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所有權轉移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不動產登記取得所有權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經過依法登記才能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只有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用登記。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不動產所有權轉轉移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2、動產交付取得所有權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動產所有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是發生效力。

二、車輛所有權轉移怎麼辦

1、作為動產,車輛所有權轉移的唯一條件就是車輛交付,根據法律規定車輛的交付是指汽車與汽車的鑰匙都交付成功後即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

2、此外,車輛所有權轉移後,為了避免特殊情況的發生,受讓人可以前往車管所或相關部門進行所有權轉移登記,這樣可以起到對抗第三人的作用。

3、車輛所有權轉移的程序

(1) 提出申請:現車主向車輛管理所提出機動車產權轉移申請,填寫《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

(2)校驗車輛:現車主將機動車送到機動車檢測站檢測,查驗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碼是否有鑿改,和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碼的拓印膜是否一致。如果是已經超過檢驗週期的機動車,還要進行安全檢測。

(3)受理審核:資料受理轉移登記申請,查驗並收存相關資料,向現車主出具受理憑證。審批相關手續。符合規定的在計算機登記系統中確認;不符合規定的説明理由開具退辦單,將資料退回車主。

(4)辦理新舊車主信息資料的轉移登記手續:如果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則進行機動車號牌選號、照相,重新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最後,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轉移登記事項。

(5) 收回原《機動車行駛證》,核發新的《機動車行駛證》。

(6) 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收回原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登記編號,重新核發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三、動產所有權交付的方式

根據動產的相關法律規定,動產的交付可以按照以下幾種方式:

1、簡易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2、指示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關於不動產或者是動產的交易,首先雙方要對於交易轉移的方式作出明確的規定。明確好雙方是無償還是有償性性轉移雙方之間明確責任關係之後,然後再進行辦理登記轉移。,般來,如果要產生法律效力的話,必須是要按照國家規定才能夠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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