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實施的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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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的法律義務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並給對方一個合理期限,一般不超過30天,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
2.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先履行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依據前條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實施的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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