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下落不明怎麼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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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下落不明怎麼應對?
律師解析:欠款人下落不明時,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三條途徑追討欠款:
1、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
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2、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
3、如果該債務有擔保人或保證人,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對方代替償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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