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轉讓條件及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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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業用地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滯納金、違約金及相關税費,並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2、不改變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建設規劃條件等。對於受讓人擬改變原工業用途中不同行業類別的,應取得規劃建設、經信等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根據有關政策相應調整土地出讓合同;屬於特殊行業的,還須徵得安監、環保、消防等部門同意。
3、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外,投資額已達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且實際開發建設建築面積已達到合同約定開發建築總面積25%以上。
4、土地權屬無爭議、無違法用地(或違法用地已處理完畢)、無違章建(構)築物、未設定抵押(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除外)或他項權利登記。
5、工業用地一般不得分割轉讓,如分割轉讓的,須經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安監、消防等部門批准。
6、受讓方實施新建、擴建、改建工業投資項目須符合我市工業投資項目准入評價要求。
7、已達到出讓合同約定的其他轉讓前提條件。
二、工業用地轉讓程序
1、轉讓、受讓雙方向所在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如實申報轉讓價格,申請轉讓方提供原土地出讓合同和原立項文件或項目投資協議,受讓方提交擬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等資料。
2、所在鎮街道負責初審轉讓方用地是否符合工業用地轉讓條件,受讓方是否符合開發區(工業功能區)規劃、鎮街道產業佈局規劃、產業准入條件、用地及建設要求等。對轉讓方用地須經相關中介評估機構對已投資狀況進行評估,根據原土地出讓合同,對履約狀況進行評價認定。
3、初審並通過評估符合轉讓條件的,轉讓方案報送市行政服務中心國土資源窗口,窗口審核受理後將受讓項目可行性報告等相關資料提交市工業項目准入評價領導小組(或其辦公室)組織准入評審。通過評審的,憑評審意見書先辦理轉讓房屋所有權過户,然後再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
4、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原合同及《產業用地投資建設協議》的約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轉讓後,原土地出讓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二十四條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着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
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後,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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