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流轉政策規定的轉讓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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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流轉政策規定的轉讓條件是什麼

一、宅基地流轉最新政策規定的轉讓條件是什麼?

1、需經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和鄉級政府的批准;

2、轉讓人與受讓人同為本村村民;

3、受讓人無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

4、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須與住房一併轉讓。

二、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三、宅基地使用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户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户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綜上所述,宅基地流轉的政策是非常嚴格的,比如本村村民沒有經過村委會的批准,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了城鎮居民,這樣的轉讓行為就是無效的,本村村民已經有宅基地的情況下,也不能再去購買別人的宅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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