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該如何去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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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該如何去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律師解析: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除了具備學生傷害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之外,還必須具備以下兩個要件:
第一,學生人身損害是由於第三人的原因所致,如果是完全由於學校的過錯所致,就是一般的學生傷害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如果無過錯也不會產生補充賠償責任,損害的賠償責任應當完全由加害的第三人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的過錯與第三人的致害應當有一定的關聯,如果不存在關聯性,也不應當讓學校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學校在第三人侵權致害未成年人的事故中所稱的補充賠償責任與未盡安全保障責任的補充責任的原理是一致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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